首页 |  资讯 |  信息 |  交流 |  商务 |  法律 |  地方 |  查询 |  品牌 |  数据 |  服务 |  下载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卫生安全内参 > 法律法规

关于建立联合查处电动车经营场所违规经营行为和消防安全隐患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0-07-08 00:00:00  来源:  作者:admin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关于建立联合查处电动车经营场所违规经营行为和消防安全隐患工作机制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24号

  各区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各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部署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京安发〔2018〕9号)要求,强化电动车消防安全联合治理,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立电动车经营场所经营行为和消防安全联合治理机制,实现对违规经营行为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快速查处和联合打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成立全市电动车经营场所违规经营行为和消防安全隐患联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小组),建立联合查处协调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局长冀岩、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亓延军任组长,市工商局副局长况旭、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部部长李云浩任副组长,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消防局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全市联合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和信息传递工作。各区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和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应参照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所属辖区电动车经营场所违规经营行为和消防安全隐患的查处工作,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工商分局、专业分局依法开展对电动车经营主体的摸排、日常监管检查和案件查办,加强与市公安局消防局电动车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的沟通和联动。

  各区工商分局、专业分局负责辖区电动车经营主体的摸排上账、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对涉嫌“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有照经营主体,及时函告属地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查处;对涉嫌“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无照经营主体,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将相关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及时函告属地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查处。

  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各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依法开展电动车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与市工商局的沟通和协调,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负责深入排查电动车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动车经营场所依法实施限期整改、罚款、拘留、临时查封、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等执法手段;对检查发现的涉嫌无照经营、销售违规电动车等行为的,在处理消防隐患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函告属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三、联合查处重点对象

  适用于工商和消防部门监督执法的电动车经营行为和场所如下:

  (一)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的违法行为;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的违规行为。

  (二)无照从事电动车经营行为。

  (三)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动车经营场所: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7.对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四)涉嫌“三合一”“多合一”的电动车经营主体。

  四、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两级工商、消防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全市电动车经营场所治理工作情况,适时召开分管负责人会商会,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遇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会商会,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区工商、消防部门应及时落实市工商、消防部门制定的工作意见,针对突出问题,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整治措施,推动全市电动车治理工作深入落实。

  (二)信息交换制度

  市、区两级工商、消防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各区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电动车经营场所涉嫌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及消防安全不符合要求等隐患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函告属地消防部门(附件1);各区消防部门在消防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无照经营电动车或有照主体销售违规电动车等行为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函告属地工商部门(附件3)。函告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门头牌匾、证照信息(自然人应注明身份信息)、实际经营地址、涉嫌存在的问题、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各区工商、消防部门信息共享应由专人负责,及时反馈函告核查情况(附件2、附件4),确保沟通顺畅。

  (三)联合执法制度

  市、区两级工商、消防部门应当根据治理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积极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统一协调,相互协作。在查处消防安全隐患中,工商部门可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协助;在查处违规销售电动车行为中,消防部门可依法对经营场所(含电动车存储仓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增强联合执法效果,共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降低火灾风险。

  (四)协同宣传制度

  市、区两级工商、消防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对联合执法查处的电动车经营场所消防隐患或违法经营行为,统一宣传口径,积极曝光违法行为,提高公众对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和违规电动车危害的认知,营造全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良好氛围。

  五、工作要求

  市区两级工商、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工商和消防职能深入融合,细化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增强协作联动,努力形成执法合力,取得治理实效。市工商、消防部门要在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的统筹下,加强相关工作信息的汇总、编辑,及时总结联合查处工作中的问题与经验,保障联合查处协作机制在电动车安全综合监管中发挥最大作用。

   

  附件:1.关于移转电动车经营场所涉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线索的函

      2.关于电动车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的复函

      3.关于移转涉嫌违规销售电动车经营行为线索的函

      4.关于违规销售电动车经营行为查处情况的复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7月11日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健康养生网·公益